1、破格申报正高职高级工程师,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⑴主持或为主承担(下同)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国家级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
⑵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二项以上;
⑶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限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⑷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在生产科研实践中,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为国内同行专家与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⑸在生产科研中,对生产的发展规划、采取重大的技术创新措施、解决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地提高了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为国内同行专家与省(部)级 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2、破格申报副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条或第2至第5条中的两条(2、3条必备其一):
⑴获国家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优秀工程设计、优质工程)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市(厅)级科技一等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⑵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发表过一篇论文;或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发表过二篇论文;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⑶独立完成并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⑷在省(部)级以上重大攻关、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科研、主体设计、施工、技术方面的主要负责人,并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⑸直接主持管理过国家或省的重大项目或大中型企业,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其管理水平或技术水平得到省内同行专家公认,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3、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⑴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优秀工程设计、优质工程)奖二等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⑵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⑶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
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者,需填报“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副高级及以上者,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同意,中级由省级业务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提交相关的评审组织进行评审。
(五)职称评审为什么“哪里评哪里有效”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工作专业,应按拟新聘职务的管理办法和任职条件要求,重新考核、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经过试用考察,按工作岗位需要聘任适当的职务,并按新聘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人事部人职发〔1991〕1号文指出,“哪里评哪里有效”是由聘任制的原则和基本内容决定的。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教育发展不平衡,各单位的岗位设置情况和人员结构情况也不同,各评委会对任职条件的理解和掌握上也存在宽严不一的现象,使评审出同一职务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存在差异。因此,只能是哪里评哪里有效。从一个单位调入另一个单位,另一个单位自然要按照本单位的岗位情况重新确认该同志是否具备新聘任职务的条例和岗位要求。
(六)确认起点专业技术职务为什么不适应“五大”毕业生
人事部人职司函〔1991〕15号文件指出,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必再经过评审程序进行确认起点专业技术职务,只适用于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纳入国家统一计划的毕业生。“五大”毕业生情况比较复杂,彼此差别大,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仍然必须经过任职条件的评审。
(七)什么是“专业证书”,在职称评审中怎么把握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教成〔1993〕8号)指出,“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了岗位所需要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也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若转换其他专业岗位,则应再接受新的专业知识教育,取得新的“专业证书”。
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文件指出,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专业证书”不能也不应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但可以证明其持有者接受过某种专业培训,具有某个专业大专层次的专业知识,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作为一个条件加以考虑。
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鄂 人职〔1992〕39号)指出,按省教委、省人事厅印发的鄂成教〔1991〕23号文件规定,经省教委、省人事厅对大专层次专业证书班复查清理,取得联合验印专业证书或验印合格证件的人员,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对口的,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时,所取得的专业证书可视同晋升考试的合格成绩。
(八)什么是职业资格考试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指出,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经国务院批准,目前有17全专业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它们是: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拍卖师、注册税务师、企业法律顾问、一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矿产量评估师、估价鉴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