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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员行为规范

日期:2007-9-19 17:16:32   来源: 作者:夏文莉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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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的管理,规范水政监察人员的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水政监察员的行为规范含政治行政行为、执法行为和举止行为等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由各级水政监察机构组织实施,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水政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水政监察员的政治行为,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行为规范执行。
  第五条 水政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证、着装及佩戴水政标志。
  第六条 水政监察员应持由水利部统一监制、省水利厅发放的《水政监察证》,每人两份,一份由持证人随身携带作为水政监察员的身份证明;一份为可戴式证件,供持证人执行公务时挂在制服左上口袋。
  第七条 水政监察员着98式水政监察制服。水政监察员制服分为夏装、春秋装和冬装(小翻领式)。各式制服着装时间为:6~9月着夏装,4~5月、10~11月着春秋装,12~3着冬装。
  第八条 水政监察标志包括帽徽、领花、肩牌、肩徽、臂章、胸章。佩戴标准如下:
  (一) 帽徽:按帽留扣端正装置;
  (二) 领花:固定于领尖下端、水徽尖端与领尖约0.5cm处,并成一直线,大叶贴领尖沿线内侧;
  (三) 肩牌:分软、硬肩牌两种。夏服佩戴软肩牌,其他服装均佩戴硬肩牌。固定于制服双肩留扣处,牌尖指向内侧。
  (四) 肩章:固定于肩牌由里向外的2/3处,徽尖指向外侧;
  (五) 臂章:固定于大臂外侧,臂章上沿距袖头7.5cm;
  (六) 胸章:固定于上衣左口袋袋盖水平沿线中间(下沿口袋袋盖上线0.5cm处)。
  第九条 水政监察员着装时应按规定穿戴齐全,保持整洁,扣全钮扣,佩戴所有标志。
  第十条 不同季节的水政监察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不得与便装混穿。
  第十一条 水政监察员着装时,不得到公共场所参加酒席、宴会、舞会以及其他有损仪容仪表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水政监察员不得将制服、证件、标志等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水政监察员调岗或解聘时,水政监察证件、胸章、标志应及时上缴。水政监察证件、胸章、标志遗失时,应及时申请补发,其中证件、胸章丢失,应向省水政监察总队写出书面说明和申请书,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补发。 
  第十四条 水政监察员应当文明执法、文明服务、注意礼节礼貌,体现上下级之间、同志之间的亲密无间。相互接触时以敬礼的形式表示。敬礼分为立正举手礼、行进中举手礼和注目礼三种。
  第十五条 立正举手礼适合着装时参加升国旗、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执行公务等;行进中举手适合行进中遇见上级领导及行进间队列相遇时等;立正注目礼适合受阅、参加升旗仪式,以及未着装或着装未戴帽时。 
  第十六条 队列受阅需要敬礼前,应当先整理服装。整理服装从帽开始,自上口袋、下口袋、衣襟、衣边到上装下端止。
  第十七条 水政监察员应当保持姿态端正,精神振作,仪容仪表整洁、大方、威严。执行公务时,男水政监察员不得留长发、留长胡须;女水政监察员不得佩戴项链、戒指等饰物,不准描眉、涂口红、擦胭脂、染指甲等。
  第十八条 水政监察员着装参加会议时,应当脱帽,帽子放置在桌面右前方,国徽对内侧。坐姿态端正,前胸距桌面保持10公分左右的距离。
  第十九条 水政监察员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或其他水法律文书时,以及在接受上级交待任务时,应当起立。 
第二十条 水政监察员依法调查案件时,应按照下列程序:
  (一) 向被调查人敬礼并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二) 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
  (三) 需要进入被调查人的工作场所、居所时,进入前应先打招呼。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不得损坏他人财物。
  第二十一条 水政监察员应当使用文明用语,见面说“你好”、询问用“请”,谈话结束说“谢谢”,告辞时道声“再见”。
  第二十二条 水政监察员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酗酒赌博,打架斗殴;
  (二) 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三) 言行不一,毁损形象;
  (四) 参加色情和迷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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