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于2007年6月1日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们水文工作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明确了我们水文工作的法律地位和工作性质。《水文条例》的颁布是我们水文系统的一件大事,它是水文事业保驾护航的法宝,具有中国水文史上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东山头水文站职工通过认真学习条例原文,仔细研读,加深了理解,认识到学习水文条例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并在本站的实际工作中努力贯彻执行条例的精神与旨意。通过《水文条例》的学习,我们注意到《条例》内容极其丰富,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水文条例明确规定:“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并保证监测质量”,“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各项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不得伪造资料,不得漏报,迟报,瞒报水情信息”等等,非常明确和具体,特别是第六章“法律责任”更是用整整一章的篇幅明确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表明《水文条例》强化了水文工作者的行为,无论是水文系统内部还是其它部门从事水文工作的,都必须依法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否则,就将由过去的违规而上升为违法。所以我们在从事水文工作时,应该牢记《条例》中的职业道德要求和行业规范要求,加强自身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踏踏实实地工作,勤奋敬业、爱岗敬岗,立足本职,做到精益求精,使每一个水文数据、每一组水文信息准确可靠。这对于提高我们水文人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道德标准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水文条例》的学习将是一个长期而经常化的工作,东山头水文站将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并认真履行《水文条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结合本职实际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好《水文条例》,使水文事业的发展全面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更好的运用条例,来维护水文的正当权益,依法保护水文事业稳定发展的环境,积极参与宣传水文条例,使水文工作得到社会认可,为创建和谐水文再上新台阶而努力工作。